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记载本机构所有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入职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证券营销业务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诉事项并及时反馈投资者;遇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青岛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取消其委托权限,终止其相关营销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其解除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每半年向青岛证监局及青岛证券业协会提交一次证券经纪人的投诉处理及执业行为合规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青岛证券业协会应定期公示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经纪人名单,以利社会监督。
第五章 证券经纪人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青岛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办理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对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向青岛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经纪人信息注册或登记之前,应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强调工作纪律,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证券经纪人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青岛证监局依法对青岛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70条、第
83条和第
89条之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