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审核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件的,决定受理。
第二十二条 地图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核发审图号,并制作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鄂S(****年)***号;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市(州)、县(市)名称+S+(****年)+***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和审图号。
第二十四条 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审核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但示意图除外;
(三)在地图发行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地图审核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样图一式两份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公告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和审图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有关地图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