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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二)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三)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
  (五)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五条 全区实行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行政机关)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三)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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