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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行政机关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向被考核行政机关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连续两年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参加评选全区依法行政先进市县。依法行政先进市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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