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既有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调整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三)加强金融支持。参照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政策,探索制定服务业融资支持计划,运用风险补偿和贴息等方式支持信贷资金投入中小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到创业板上市,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和开展技术研发。(金融办牵头,财政、经贸、外经贸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
(四)加大土地等资源扶持力度。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在土地利用资源配置和城市规划建设上对生产性服务业给予适当倾斜。稳步推进“退二进三”的产业布局。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空间载体。(国土局牵头,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负责配合落实)
(五)理顺服务业价格政策。消除服务业与工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不合理价格政策差异。在1年内基本实现服务业(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与一般工业在用水、用气方面同网同价。清理并减少服务领域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按规定公示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物价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成立市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镇街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区服务业加快发展。(发改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委托授权机制,积极探索实行向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强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促进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提高公信力和服务能力。(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三)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评价与考核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将服务业发展指标列入全市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完善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镇街也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服务业发展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统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