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资法规[2008]168号)
各企业: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无形资产等企业资产实施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明确企业经营发展的主业;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验收及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