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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维护出资人权益;
  (二) 符合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要求,新设公司原则上应股权多元化;
  (三)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 限制非主业投资;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预期投资收益一般应当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主要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投资计划。
  企业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投资项目主要内容、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投资构成、标志性目标、预期收益、时间进度计划等。

  第九条 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规定,需由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其它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已核准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已列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资计划)的;
  (二)投资总额50%以上属政府拨款的。

  第十二条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一)没列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资计划)的;
  (二)虽已列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资计划),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企业在建及计划投资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2、股票、基金、期货等高风险投资的;
  3、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
  (三)企业搬迁改造方案;
  (四)非主业投资;
  (五)城市公用企业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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