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需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填报《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市国资委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出具不予备案意见。
第十四条 对需核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受理申请材料齐备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出具不予核准意见。
需核准的投资项目,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所属行业、股权构成、主要产品及产量、销售情况及市场占有率、资产负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等;
(二)投资项目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产品及技术方案、其它投资方简介、目标市场、原材料需求、收益率和风险分析、标志性目标、环境影响分析等情况;
(三)国有产权代表对投资项目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意见;
(四)附可研报告及论证意见、经审计的企业近期财务报告等,对拟合资企业附《合资协议》、《公司章程》草案、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等,对重要的协议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附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设立企业重大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论证。企业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研论证及招标时应当通知市国资委参与或监督。
第十六条 按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企业投资项目需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将相关文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统计分析制度。企业每年1月底前应当报送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已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半年投资完成情况,报送格式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企业须将有关情况及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超出原计划规模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