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第四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应向本人说明原因。
第五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第六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 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填报日期: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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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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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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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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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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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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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
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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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
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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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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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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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包括所在社区及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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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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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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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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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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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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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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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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