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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第四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应向本人说明原因。

  第五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第六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 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填报日期:

 

 

出生年月

 

 

照片

文化

程度

 

就业

技能

 

 

就业

意向

 

参加社会保险种类

 

困难人员类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住址(包括所在社区及门牌号)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

意见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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