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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组织领导市干线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组织领导市干线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和港航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整治和改造;
  (五)组织领导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组织领导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建筑物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指导、监督建筑、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监督、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安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和无证查处,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秩序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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