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条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
  (五)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