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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回收或回购等移交事项。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且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六条 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宣城市市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或《宣城市市区实物配租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家庭租赁房屋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时申请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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