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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如乳制品受三聚氰氨污染等类似问题的发生。(市质监局牵头)
  (五)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单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实施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市卫生局牵头)
  (六)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市工商局牵头)
  (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
  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进口食品中我国未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禁用非食用物质的检验。加强对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注册和日常监管,重点监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出口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安全评估。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重庆检验检疫局牵头)
  (八)盐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对城郊结合部、集贸市场、榨菜主产区、边远山区、学校食堂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食盐监管,重点打击以工业盐、非碘盐作原料,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的生产、经营行为。(市盐务局牵头)
  三、进度安排及主要措施
  利用4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
  1.制订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或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任务,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政府各监管部门在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掌握情况。
  2.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的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督促各类畜禽、水产养殖、动物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级有关监管部门将本部门的汇总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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