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秘〔2008〕24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确保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
《办法》第
九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应按下列比例提取费用:
(一)职业康复治疗费按不超过上年收支结余的15%安排使用。并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2%安排使用,其中10%于年初上缴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再次鉴定费用。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劳社秘[2007]67号文件执行;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2%安排使用。上年征缴额较少的地区,提取费用不低于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