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滁政〔200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建设是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弥补公安机关警力不足,提升驾驭社会治安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治安辅助力量建设和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其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作用。但是,与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相比,全市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建设总体进展还较为缓慢,特别是在录用、教育、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整顿和身份转换工作
全市各地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入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
二、规范招录行为、明确保障渠道
各地要按照“政府出资、公安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大对社会治安辅助力量队伍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被保安公司正式聘用的人员,身份明确为保安员或工勤人员,其工资及相关保险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需求,公安机关确需使用的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经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组织机构核准并从保安公司招聘,所需经费由财政每年根据使用人员数量安排预算支付保安公司,市、县保安公司按照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录治安辅助人员,择优录用。由市、县保安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合同期满之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岗位需要的,可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继续聘用。今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自行招聘治安辅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