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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珠海市外来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五)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六)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经济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八)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诚信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九)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完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委托合同、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单项备案证明。

  以上材料按照A4规格装订成册,除第(一)、(六)、(八)项提交原件之外,其他均应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单项备案: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具有建设单位发出的关于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或参加投标的书面邀请;

  (四)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五)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六)没有处于停止承接任务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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