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市建设工程招标行为量化考核当中具有一个以上招标项目的量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三)在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当中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二条 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为认定之日起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备案的;
(二)拒绝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的;
(三)在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当中评价为诚信不良企业的;
(四)存在违反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局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我市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珠建招[200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珠海市外来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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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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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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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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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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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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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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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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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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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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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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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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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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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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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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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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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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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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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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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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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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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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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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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人
员
| 姓名
| 技术职称
| 执业资格
| 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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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次申请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如因虚假内容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
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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