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行业协会以及公开招标项目的合同双方应当将履行职责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采集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诚信行为信息录入诚信档案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诚信行为信息录入诚信档案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行为人。
行为人认为诚信行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要求变更或撤销诚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应当在接到诚信行为信息认定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核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诚信行为信息的公布与处理。
第四章 诚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诚信档案包括招标行为量化考核记录、诚信行为记录两个部分。
第十六条 诚信档案实行量化计分制度,良好行为每条记录加10分,不良行为每条记录减10分,属于同一行为的信息不作重复计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计分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诚信档案根据综合得分高低进行实时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得分以量化考核平均得分为基础,加上当前全部良好行为信息加分减去当前全部不良行为信息减分计算。
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良好行为信息记录总数多少排序,良好行为信息记录总数仍然相同的按照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总数多少反向排序。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除了进行实时排序之外每个年度进行一次年度排序,年度排序根据年度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年度综合得分以招标行为量化考核年度平均得分为基础,加上当年全部良好行为信息加分减去当年全部不良行为信息减分计算。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良好行为信息记录总数多少排序,良好行为信息记录总数仍然相同的按照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总数多少反向排序,仍然相同的按照招标行为量化考核项目总数多少排序。
第二十一条 诚信档案通过珠海建设信息网实时公布,相关当事人对诚信档案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