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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积极开展宣传,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配合经贸(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牧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各级经贸(商务)部门报告。要根据要求,定期向经贸(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二)经贸(商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各级经贸(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牧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经贸(商务)、财政部门以及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各级经贸(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补贴标准、产品品种,购买产品须知,申领财政补贴的手续及程序;宣传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指定店布局,补贴产品的质量服务保障,补贴产品的性价比及实用性;宣传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经验等。宣传工作要做到“村村皆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牧民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县(市、区)经贸(商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做好协调服务。各级经贸(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经贸(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及时将每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及价格、宣传及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经贸(商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经贸(商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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