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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等文件的实施意见

  (2)企业从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7类18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执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有利于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包括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增值税方面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建材产品
  对企业生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符合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2)综合利用发电
  对企业生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文件规定的,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和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煤矸石、石煤、煤泥和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含60%)的,可以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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