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地扶贫办应及时按要求做好来料加工业务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保存工作。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县(市、区)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资格。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
1.省扶持范围内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经纪活动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经纪人、来料加工点、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来料加工专业村等组织和个人发放的来料加工人工劳务费(简称来料加工费)补助。
2.来料加工设备购置和必要的交通运输费补助。
3.各地在义乌等地设立来料加工服务机构的场租等补助。
第八条 对来料加工费的补助,原则上控制在所发放来料加工费的10%之内。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在收到资金文件30个工作日内将以奖代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省扶贫办收到报告后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要求县(市、区)限时修改,修改后再次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的要求,将以奖代补资金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公示,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将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