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首先安排“电煤紧缺”火电企业的机组停运(或降低出力),将机组解列(或减出力)的开始时间记为缺煤停机(或降低出力)的开始时间,将电煤库存量恢复正常水平或者机组再次并网运行(或恢复正常出力)的开始时间记为缺煤停机(或降低出力)的终止时间,并通知火电企业。
第八条 火电机组因缺煤(缺气)停机视同第4类非计划停运,因煤质欠佳(气压偏低)降低出力视同非计划降低出力。
第九条 发电机组“强迫停运次数”和“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数(含“故障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数”和“电力紧缺时期缺煤停机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数”)年度允许值按不超过同类型机组上年度平均值的原则,由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年度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对超过年度允许值的从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中扣减违约电量。
第十条 在湖北电网电力紧缺时段,对火电企业当年发电量计划按“超发不扣,欠发不补”原则进行考核管理,即:多发电量相应增加年度计划,少发电量相应扣减年度计划。
由于火电企业缺煤停机引起发电进度滞后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电网调度机构可视电网实际情况帮助但不保证其完成电网平均计划进度。
第十一条 燃煤发电机组的年计划电量与上年等效可用系数挂钩,等效可用系数大于基准的增加电量计划,低于基准的减少电量计划,增减量不超过当年一般电量计划的5%。
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基准等效可用系数取同类机组平均等效可用系数;10万千瓦以下机组的基准等效可用系数取91.5%。
第三章 违约电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扣减的违约电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 当年度累计“强迫停运次数”实际值超过允许值时:
扣减的违约电量 = ∑〔单台机组铭牌容量 × 2小时 × (机组“强迫停运次数”实际值 - “强迫停运次数”允许值)× 75%〕。
二. 当年度累计“故障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实际值超过允许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