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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一)连贯记录补贴申请享受情况的《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及电子版;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表4);
  (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上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申请本年度首付岗位补贴的,还须提供本年度至申请当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于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实无误后上传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对拟批准享受补贴的用人单位及人员名单在劳动保障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下达批复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补贴;有异议的,经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实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对使用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用人单位,责成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农村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与招聘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材料,并按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动态更新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强化政策执行的统计工作和申请及批复文件的存放管理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第十六条 在全市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台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53号)停止执行。

  表1: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样式)

  单位名称(盖章):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转移就业证号

户口

所在地

就业困难类型

劳动合同期限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记录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批准记录

中止停发原因

申请次数

岗位补贴

社保

补贴

批准年数

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

资金合计

本年初

上年末

本年初

上年末

 

 

 

 

 

_____区县

_____乡镇_______村

 

年 月

年 月

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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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第3次

 

 

 

 

 

 

 

 

第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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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区县

_____乡镇_______村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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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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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第3次

 

 

 

 

 

 

 

 

第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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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区县

_____乡镇_______村

 

年 月

年 月

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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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第3次

 

 

 

 

 

 

 

 

第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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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区县

_____乡镇_______村

 

年 月

年 月

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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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第3次

 

 

 

 

 

 

 

 

 

 

 

 

 

 

 

 

第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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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第1 次审批记录

第2 次核准

第3次核准

第4 次核准

备注

经办人

核准日期

审批编号

经办人

核准日期

审批编号

经办人

核准日期

审批编号

经办人

核准日期

审批编号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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