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评选专家学者的社科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评选,但本人不得对其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成果应坚持标准。如申报的成果均达不到评选标准的,则该奖项为空缺。评选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70%。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一)市社科联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二)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高校社科联申报;
(三)各县(区、管理区)的申报者向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申报。
(四)市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市社科评奖办申报。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后送市社科评奖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市社科评奖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报市社科评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经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社科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