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强化对社保资金的监管。(计财处、税政三处)
(44)加强对人事管理的监督。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坚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酝酿提名、竞争上岗以及人员录用、调配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人事处、监察室)
(45)加强对财务、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基建项目建设、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做到依法科学理财、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监察室、计财处)
9、充分发挥监督资源的整体效能
(46)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各项监督制度切实落到实处,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党内制度的权威性。(监察室、人事处、机关党委)
(47)积极稳妥地推行党务公开,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认真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
(48)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公检法、审计等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发挥特邀监察员和其他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监察室、办公室)
(49)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社会听证、专家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办公室、监察室、稽查局、人事处、法规处)
(50)有效整合内部监督资源。纪检监察、法规、人事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行使监督职能,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深入贯彻《关于构建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预警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共享和腐败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制度,纪检监察部门综合运用各类信息,加强预警分析,提高预防腐败的工作水平。(监察室、法规处、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