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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关于组织适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关于组织适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甬房管〔2008〕14号)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处(中心):
  根据浙建房〔2008〕105号文件要求,我中心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布置,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均应当提供《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为新合同示范文本),在售楼处张榜公布,以供购房人阅读,并作签订合同之用。
  二、对于实施新合同示范文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我中心结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拟定了一份《2008版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供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在新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启用前,该补充协议作为过渡时期合同内容的补充约定,与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依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我中心正积极实施调整现有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的研发工作,并拟定于从2009年3月1日起,网上备案正式适用新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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