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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市节能示范工程的民用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也可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其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广西建设厅负责全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广西建设厅科学技术处受广西建设厅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区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组织实施,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广西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广西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获得广西省级或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格后,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广西建设厅对其认定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技术标准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十条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评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分两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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