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饲料经营者开展突击检查行动。
(3)进一步加大基层工商部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市场巡查、抽查、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力度,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加大监督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饲料的退市工作力度,尤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通报和消费者举报的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饲料的退市进行跟踪监管。依法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和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非法饲料添加剂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和非法饲料添加剂的供应链。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以建立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日常监管机制和进销货台账与索证索票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有效的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销售建立和实施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摸清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销售者底数,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建立监管台账,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确保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和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等自律制度,切实把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市场准入关口,监督食品销售者按照有关规定销售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不得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监督饲料经营者不得在饲料中添加任何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3)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有效监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不合格添加剂、非饲料添加剂跟踪溯源查处机制。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