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对大学生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在汉部省属高校由武汉市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保障方式及待遇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中断缴费后续保的,按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立等待期。
四、资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各地要按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大学生参保给予重点照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学校补助、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