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清府〔2008〕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帮助我市企业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和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1、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00万元。各县(市、区)要在年内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金扶持及贴息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人才培训等。[市财政、经贸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执行]
2、促进出口稳定增长。市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1200万元资金用于对出口企业的奖励。(市财政、外经贸部门负责)
3、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清城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德市、连州市、清新县、佛冈县调整为1.5%,其他县调整为1%。(市地税部门负责)
4、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属于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50%收取。(市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
5、对缴交堤围防护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确认,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暂缓征收应缴堤围防护费的50%。(市水利、经贸部门负责)
6、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我市新上市企业及所在地乡镇(街)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和相关部门负责)
7、实行对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本地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市财政部门负责)
二、减轻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
8、企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可执行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