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8日七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九年一月十日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及对其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的发展,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损害职工和消费者的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有权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监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市、区经贸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