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例会制度。打私综治办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反走私阶段性工作情况,综合分析走私动态和形势,研究部署反走私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反走私情报、信息通报制度,打私综治办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逐步实现情报共享。
各相关部门查获的重大走私案件情况应及时通报打私综治办。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基层反走私防范机制:
(一)建立反走私责任制,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反走私信息员制度,掌握和反映反走私信息。
(三)建立反走私联络站、联络点和联防队。
第四章 查缉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打私综治办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走私重点渠道、走私热点货物和物品进行专项治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走私案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由海关管辖的走私案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部门间发生管辖异议的走私案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市打私综治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移交检验检疫部门检疫。
第二十六条 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由海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购境内外人员以合理自用名义、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入境物品用于牟利的,一经发现,由工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的,一经发现,由工商部门处以货物、物品等值的罚款;如有销售所得,由工商部门处以货物、物品销售所得额等值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