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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1.0部分的建筑物免收地价款。

  第八条 土地出让价款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由投资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土地价款总额的30%。

  有关土地权属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标准厂房(库房)或租用园区的土地,给予租金相应的减免优惠。

  (一)在非核心区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土地或标准厂房(库房)3年(含3年)以上的,可享受3年减免50%的优惠。

  (二)在核心区租用土地、厂房、库房等,可享受核心区有关优惠。

第四章 投资融资

  第十条 投资项目可以从扶持资金中申请1至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最高限额为该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可申请获取市政府优先推荐上市,优先推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境内外融资(包括境外上市),可享受市政府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五章 技术研发

  第十三条 按照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投资项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补助年限为3-5年。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批准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园区给予其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珠海市制定自主创新政策条件的投资项目,同时享受珠海市给予的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为投资项目业主通过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章 人才引进

  第十七条 对于在航空产业园内工作的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每年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总额的10%,由扶持资金安排专款补贴给企业,定向作为企业对其再培训的专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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