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1.0部分的建筑物免收地价款。
第八条 土地出让价款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由投资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土地价款总额的30%。
有关土地权属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标准厂房(库房)或租用园区的土地,给予租金相应的减免优惠。
(一)在非核心区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土地或标准厂房(库房)3年(含3年)以上的,可享受3年减免50%的优惠。
(二)在核心区租用土地、厂房、库房等,可享受核心区有关优惠。
第四章 投资融资
第十条 投资项目可以从扶持资金中申请1至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最高限额为该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可申请获取市政府优先推荐上市,优先推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境内外融资(包括境外上市),可享受市政府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五章 技术研发
第十三条 按照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投资项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补助年限为3-5年。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批准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园区给予其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珠海市制定自主创新政策条件的投资项目,同时享受珠海市给予的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为投资项目业主通过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章 人才引进
第十七条 对于在航空产业园内工作的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每年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总额的10%,由扶持资金安排专款补贴给企业,定向作为企业对其再培训的专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