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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六)拒不提供证据或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的;
  (七)妨碍、逃避或者抗拒监督检查的;
  (八)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人民防空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先抛开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作出拟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重情节,在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比拟处罚幅度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办案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审核机构要审查是否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退回办案机构补正,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审核机构应将案件提交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办案机构和审核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将案件提交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拟处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提交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原则上应当适用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细化标准》)。
  《试行细化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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