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罚款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应收易地建设费总额。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在限期内改正且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在限期内改正且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