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市(州、地)选择3-5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省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贵州分公司参加的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检查指导组、案件核查组、资料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省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省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全省清仓查库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全省参加企业自查、市(州、地)普查及省级复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派出复查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五是协助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抽查。六是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和结果。七是汇集全省至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按行政区域分解并下达到市(州、地)。八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九是协助其他省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二)各地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发改、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