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工作由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院前急救的指挥调度工作。
第四条 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则,在病情允许情况下,并结合医疗救护能力和当事人意愿,实行调度指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院前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市中心城区的院前急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的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市直及驻市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七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网络由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接诊医院构成。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认真搞好院前急救网络建设。
第八条 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