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扣或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或陈化粮购买资格。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能实现法律目的。
(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本规则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至最高罚款金额30%幅度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至最高罚款金额7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