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场淘汰牛只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
(沪动卫监[2009]第24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前全国动物防疫形势严峻,而春季是重大动物疫病高发季节,我国周边地区与国内的动物疫情形势也非常复杂,奶牛重大动物疫病及“两病”防控形势的紧张性表现尤为突出,为进一部加强奶牛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奶牛场安全生产,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要求,现将奶牛场淘汰牛只规范处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无生产价值需淘汰的奶牛,按正常生产管理程序淘汰。
淘汰奶牛应经奶牛场驻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确认,确因奶牛健康状况或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已无生产价值需淘汰的,应向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检后,应派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一)现场检疫应查验下列内容:
1、核对奶牛标识,牛号;
2、查验奶牛免疫记录,确认奶牛已经实施了相关疫病的免疫,免疫在有效期内;
3、查验抗体检测报告,确认免疫抗体达到要求;
4、查验“两病”检测报告,确认“两病”检测阴性;
5、查验饲养和诊疗记录,确认用药规范、执行严格的休药规程,未饲喂违禁药物;
6、临床检查健康。
经查验符合上述要求,可以签发用于屠宰的检疫证明,并在饲养记录上注明该牛已淘汰。
(二)奶牛场淘汰牛只工作要求:
1、淘汰牛只为屠宰使用的,应落实定点屠宰场,奶牛场应备案屠宰场相关证明,登记、审核运牛及购买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
2、淘汰牛只必须走专用码头(通道),收购、运送淘汰牛只等相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已出场牛只不得回场。牛只淘汰后,奶牛场应及时对相关场所实施消毒。
二、对因“两病”检测阳性淘汰的奶牛,必须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检测及阳性牛处置的通知》(沪牧医〔2007〕51号)的规定处置。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