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勘察、设计,并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位的验收记录。
建设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
第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