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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的通知

  1.从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调整为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2009年,免费为工业园区新招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要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把握好调整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配合。
  2.进一步降低公路运输费用,鼓励采用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对转移企业的车辆运行费按其所在地常住居民车辆待遇享受月票包缴优惠。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
  (三)加快建立省、市、县联动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中小企业局、省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四)依法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1.对“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园区或产业链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企业这两项税收的原受益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分配比例由转移方和承接方两地政府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2.对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内外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根据其对当地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外经贸厅、省合作办配合。
  3.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和省外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省、设区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4.对出口农副产品和符合条件的进料、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减免部分检验检疫收费。
  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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