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是省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加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赣府厅[2008]58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严把项目准入、选址关。各类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要求,认真按照行业能耗标准、环保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省政府明确的项目选址标准,严把项目选址关。
二是严把项目审批关。各类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前期和立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市发展规划、产业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场准入条件等。要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做好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审查工作,严把项目前置关。
三是建立项目联动机制。市发改、经贸、国土、建设、环保、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高能耗、高排放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实施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切实加强监管。要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中的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
四是完善项目政策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机制,加强与信贷、土地、财税、价格、质检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准入条件。
五是健全项目处罚机制。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发改委、经贸委不得予以核准立项。对未履行核准手续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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