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庄绿化
第十条 绿化实施重点为市域内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和经济干线视线可及范围内村庄,以及新农村建设绿化示范点等重点村庄共1000个。
(一) 村庄绿化重点对象必须是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具体由县区新村办和林业部门提出,并根据村庄特点和未来发展的不同需要做好村庄绿化规划设计,经市新村办和林业部门审核确立后,由县区新村办、县区林业部门指导村级组织施工。村庄绿化重点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新增数量分别为500个、300个和200个。从2008年起,市本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每年整合250万元资金,县区级按1:1配套,集中用于新农村建设点周围绿化管护补贴。村组通过招标落实看管主体,签订《村庄绿化看管合同》,明确看管责任,落实看管措施。
(二) 村组集体可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租赁等形式,对集体所有的可绿化用地,可依法流转,吸引能人和大户造林或看护。对村庄水塘周边、田埂地头、房前屋后也可以按谁栽谁有的原则鼓励村民自行栽植,每人植树不少于5株,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四章 农田林网建设
第十一条 已列入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造林富民增粮、土地整理等重点项目内的农田林网建设,由林业部门搞好规划设计;农业开发项目涉及的农田林网由农业开发部门落实建设和经费;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涉及的农田林网由农业部门负责落实建设和经费;土地整理、造地增粮等项目涉及的农田林网由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建设和经费。未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实施的农田林网建设,由县区、乡镇政府根据规划要求落实经营主体和奖补管护经费,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以合作入股、拍卖、依法有偿流转等多种形式开展造林。
第十二条 各重点项目规划实施的农田林网建设经费单列,采取单独招标的形式落实造林经营主体,土地使用权人优先。在投资造林经营主体难以落实的情况下,可委托市林投公司具体实施,林木看管由当地村级组织和市林投公司共同落实,以股份、承包和林木收益分成等多种方式签订看管合同。
第五章 河渠滩涂绿化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会同林业部门编制河渠造林绿化专项规划,负责水利工程设施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的绿化及生态圩堤建设。区分不同地况,分别在重点圩堤两侧建设10-20米的景观绿化带,建成生态圩堤;在堤防的二坡建设原料林带,以栽植浅根系速生树种为主;在滩涂地建设原料片林,以栽植杨树、水杉等喜水树种为主。通过两权分离等方式引进专业造林公司、大户作为投资和造林主体具体实施,由堤防管理单位落实管护,签订管护协议。同时争取林业血防林工程和生态圩堤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