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宜林滩涂地造林以建设原料片林为目标,统一由滩涂地所在县区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以租赁、拍卖、承包的形式引进市林投公司等专业造林公司、大户作为投资和造林主体具体实施,争取列入林业血防林工程建设予以扶持。
第六章 矿山绿化
第十五条 按照“谁开采、谁负责、谁治理”的要求,对各类矿山开采商由国土部门通过合同形式缴存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保证金按批准的矿区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不少于10元。矿山闭坑后6个月内,矿山开发商按照国土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经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愈期未完成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进一步限期复绿治理,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由国土部门组织用于矿山生态复绿。
第十六条 重点对昌北机场周边空中可视范围内矿山和梅岭、大吉岭废弃矿山进行修复,由市级国土部门负责并落实经费200万元。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由县区政府负责全面实现复绿。
(一)矿山绿化由国土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结合废旧矿区土地的相关规划,对矿区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功能重置和治理修复。
(二)废弃矿山修复由国土部门根据区域规划进行功能重置规划,对废旧矿山可规划为工业建设用地等,公开拍卖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其他矿山生态复绿。
第七章 山上绿化
第十七条 山上绿化以灾后重建造林、采伐迹地造林、火烧迹地造林、宜林荒山荒滩荒地造林、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为重点,由当地政府具体实施,可依托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和争取省级林业灾后重建等林业重点工程落实建设资金。
第八章 城镇、工业园区绿化
第十八条 城区绿化由园林部门负责,在城市园林绿化专项经费中落实绿化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县城和建制镇政府所在地绿化由各县政府和镇政府负责实施,建设部门负责检查,督导和考核。并在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单列150万元用于小城镇造林绿化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