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广告项目由筹委会资源开发部直接承办,也可以由该部委托赛区或专业公司承办:
(一)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冠名冠杯、专用产品、选用产品及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名称、会徽、会歌、吉祥物等专有权使用单位的广告;
(二)烈性酒、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国家政策限制产品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特殊广告;
(四)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主会场广告;
(五)体育场馆内外及周边广告;
(六)筹委会各部门、新闻中心及官员、运动员、裁判员、记者驻地的广告;
(七)筹委会及其各部门在竞赛秩序册、记者手册、导游手册、场馆宣传册、海报、纪念册、门票、工作证件等印刷品及工作人员服装、工作车辆车身等发布的广告;
(八)电视、广播、报刊及电脑网页上关于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广告。
第七条 各比赛场馆内的广告必须由筹委会资源开发部统筹安排,经与筹委会资源开发部签署合同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凡以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名义举办的文艺、体育、展览等活动以及相关广告,必须经筹委会资源开发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筹委会及其委托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切实保障广告客户权益。对于在发布范围内享受独家发布权的广告及享有独家权益项目(如具有排他性的专用产品)不得出现与之有利益冲突的广告或任何变相形式的广告,防止同类产品通过产品赠送、促销等外围活动实施侵权行为。如发生侵权行为,由筹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筹委会及其代理单位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及规划,应当报市城管局审批。
对依法应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的广告,由筹委会资源开发部申请广告审查,广告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按要求先出小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制作。
第十一条 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广告业务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筹委会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