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采取有力措施,各尽其责,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落实安置计划。二是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工资、编制问题,办理退役士兵各类社会保险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文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3.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在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上要适当提高。
(二)稳妥有效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确保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因地制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力度,以鼓励退役士兵积极选择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