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复核确认。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级别初审分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拟确认为A、D级的,报区市政府安委办确定。区市政府安委办将确定为A、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反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并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案。
保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自查自评后,由保税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现场初审分类,由管委会安委办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复核确认,并将确定为A、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案。
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市属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评后,直接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经现场初审后确认等级,报市政府安委办确定。
3分类整改。总体要求是,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
(1)生产经营单位级别评定后,市及各区市、保税区和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权限进行分类指导。对A级和B级生产经营单位,要抓好巩固和提升;对C级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对D级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管委会)按安全生产监管权限予以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由各区市政府(管委会)依法予以查处,并以黑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开曝光。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区市级和保税区、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结合安全检查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需调整的,按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
(4)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整改工作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
从2011年9月至年底。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专项行动完成后要实现以下目标:
1各区市、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总体上达到:A级生产经营单位占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30%以上,B级生产经营单位占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60%以上,C级生产经营单位占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全面消除D级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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