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帽峰大桥工程的拆迁通告
(韶府[2008]62号)
为改善市区道路交通条件,加快市区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帽峰大桥(含引道)进行建设,对沿线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等其他公共设施实施拆迁(迁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帽峰大桥工程施工红线范围。工程起点位于323线良村桥西侧,经帽峰山,跨浈江河,至启明北路丽景花园旁,全长1055米,宽30米,具体拆迁范围以拆迁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补偿标准、办法,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以及《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韶府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拆迁范围内住户(除婚嫁、小孩出生、军人复退、分配回原地工作的学生等特殊情况)的户口迁入和分户,冻结房屋买卖、赠与、出租和互换,并停止对房屋的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者将不作补偿。
四、上述拆迁范围内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等其他公共设施,须于2009年1月31日前全部拆迁完毕。逾期或拒不拆迁(迁移)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如需办理继承、析产或有产权、使用权、抵押权纠纷的,有关当事人应尽快向拆迁人申报权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否则按拆迁产权不明房屋的处理办法实施拆迁。
六、上述范围内的征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2008年11月15日前完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和有关手续的办理,由韶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实施(联系电话:8531968、8537868)。
韶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