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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实施机构:   律师工作管理处
立案、调查岗位:行业监督管理科
审核把关机构: 政策法规研究室
审核把关岗位: 法制科    
决定机关:   天津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   局长     


  (二)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

种类

执法依据

23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25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26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27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2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9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31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32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33

泄漏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35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吊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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