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由县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补贴协议;
(5)购机者凭购机补贴协议在有效期内到补贴机具经销点购置机具,与补贴机具经销商自主商谈确定产品价格,按市场价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机。但市场价不得高于2008年补贴机具的最高销售价或2009年企业承诺的最高限价;经销商为购机户提供合格产品和售后服务,并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者信息进行公示,并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按季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供货厂商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向省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每季度结算一次。省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耕整机和植保机械由各市州农机局审核报省局复核确认。结算进度按季度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2.3.2 补贴机具种类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他机械等等十一大类43个品种的机具,重点支持拖拉机、插秧机和收割机的发展。具体类型如下:
(1)动力机械类
(1.1)手扶拖拉机(8马力≤功率≤15马力)
(1.2)25— 40马力拖拉机(25马力≤功率<40马力)
(1.3)40— 80马力拖拉机(40马力≤功率<80马力)
(1.4)80— 100马力拖拉机(80马力≤功率<100马力)
(1.5)履带式拖拉机
(2)耕整地机械类
(2.1)铧式犁(旱田耕深>30cm、水田耕深>18cm)
(2.2)耕整机(水田、旱田)
(2.3)微耕机
(2.4)机耕船
(2.5)旋耕机
(2.6)起垄机
(3)种植施肥机械类
(3.1)水稻插秧机
(3.2)免耕播种机
(4)田间管理机械类
(4.1)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4.2)担架(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4.3)电动喷雾器
(4.4)烟雾机
(4.5)中耕机
(4.6)培土机
(4.7)茶叶修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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